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减隔震技术应用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房产局,海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州 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开发区及所属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物业服务等有关企业:国务院《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明确了减隔震技术应用 范围并已于2021年9月1日起全面实施。为贯彻落实好《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监管,扎实推进减 隔震技术应用,有效提高工程抗震性能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我省地处青藏高原地震高发多发易发区,绝大部分以上地区属于7度以上烈度区,国家划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易发区分布较广,地震频次高、强度大、分布广等特征明显。近几年来地壳运动日趋活跃,大震时有发生、小震持续不断,地震灾害风险形势严峻复杂,防震减灾工作任务艰巨。虽然我省近十余年在房屋建筑抗震设防方面取得了扎实成效,但在减隔震技术推广应用方面仍普遍存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的问题。减隔震技术推广滞后,工程应用案例少,与新时期国家防震减灾工作要求仍有较大差距。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全面贯彻“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展理念,坚决扛起时代赋予的使命责任,充分认清我省抗震减灾工作严峻复杂形势,不断提高对减隔震技术应用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加强宣传和引导,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项目勘察设计、工程建设等监督管理,依法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提升我省防震减灾工作科技含量,有效降低地震灾害损失,切实提高工程抗震设防能力及城市发展安全韧性水平,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列范围内的新建工程必须采用减隔震技术,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1.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以上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特殊设防类(甲类)工程、城市生命线工程。2.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以上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重点设防类(乙类)工程,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 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以及大型或重要公共建筑等工程。(二)根据我省实际,下列范围内的新建工程鼓励采用减隔震技术,有效提高抗震性能:1.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地震易发区的特殊设防类 (甲类)工程、城市生命线工程。2.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地震易发区的重点设防类 (乙类)工程,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装 配式建筑以及大型或重要公共建筑等工程。3.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地震易发区的特殊设防类 (甲类)工程、重点设防类(乙类)工程的抗震加固改造工程。(三)上述新建房屋建筑层数在3层及以下、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平方米的,当采用减隔震技术确有困难时,可以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加强抗震技术措施,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四)上述工程在改建、扩建时,应当按照现行国家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判定需要进行抗震加固且具备加固价值的,应当经充分论证后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保证其抗震性能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要求。(五)上述工程的管线管路、机电设备等也应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要求,同时采取相应减隔震措施。(六)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鼓励建设单位、所有权人结合实际在新建、改扩建中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有效提高工程抗震性能。(一)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减隔震技术应用的统一监督管理,推进减隔震工程相关地方标准制定和标准化技术建设。负责组建全省减隔震技术专家委员会及专家库,建立全省减隔震工程项目信息库及产品目录库。实施减隔震装置生产服务、检测服务、认证服务目录管理,并实行信息公开。 督导各市(州)加强减隔震方案论证及减隔震专项验收监督管理,有序推进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按要求贯彻落实减隔震技术应用。开展技术指导和帮助,组织开展减隔震技术宣传和培训,加强减隔震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等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二)各市(州)、区(县、市、行委)、各开发区及所属 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工程应用减隔震技术的监管力度,督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工程应用减隔震技术要求。要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减隔震 工程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建立完善减隔震工程项目台账和基本信息数据库,全过程掌控减隔震工程的质量状况,督导建设单位等工程 质量责任主体加强项目全过程资料信息归集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可追溯。应加强对减隔震产品的质量检测、施工安装、检查验收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减隔震工程质量的动态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处罚力度,保障减隔震工程质量。对采用减隔震技术的工程项目,要建立健全全 寿命周期监管机制,对减隔震的使用、维护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指导,确保减隔震技术始终保持良好状态。(一)建设单位在进行设计招标和工程发包时,对应当采用减隔震技术的工程,要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提出采用减隔震技术设计的要求。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的该项内容进行复核检查。减隔震装置的招标采购应将型式检验报告作为先决条件,型式检验报告应完整有效,性能指标符合国家、行业相关 标准及设计要求。在工程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减隔震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通过后方可进行安装施工。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减隔震装置产品见证取样和第三方送检,并建立减隔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利用信息化 手段对隔震减震装置招标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自2024年起,新建工程应当采用减隔震技术而未采用的,不推荐参与申报“江河源杯”奖、“鲁班奖”等优秀 工程类评优评选。(二)承担减隔震工程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从事减隔震工程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内有关最新技术标准,参加年度减隔震相关技术培训学习,取得继续教育相关证明,其中项目结构专业负责人应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熟悉减隔震技术关键环节。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编制抗震设防专篇,明确减隔震装置通用技术参数。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编制减隔震设计专篇,对减隔震装置及其连接件的性能参数、检测、安装、构造措施及工程维护等提出明确的技术要求,严禁指定或变相指定减隔震产品厂家。减隔震建筑施工前,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进行减隔震专项施工技术交底,并对减隔震装置进场型式检验报告和复试报告进行设计复核,确保减隔震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文件采用超出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新型减隔震装置,应当由从事减隔震装置检验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论证、审定后,方可使用。(三)承担减隔震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应为一类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应针对工程结构体系、减隔震设计专篇、 计算书、减隔震产品技术参数、连接构造措施等进行重点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采用减隔震技术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省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超限审查意见落实情况作为施工图重要审查内容。负责减隔震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主要人员应参加施工方案专项论证和减隔震专项验收,参加年度减隔震相关技术培训学习,取得继续教育相关证明。(四)施工单位应编制减隔震专项施工方案,强化施工质量 过程控制。减隔震装置用于工程建设前,应当依法见证取样,送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复试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建设。减隔震专项工程施工应当作为结构分部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单独验收,减隔震装置施工安装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减隔震装置生产企业、监理单位等进行单独验收,并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减隔震相关隐蔽工程在隐蔽前也应当由施工单位通知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隐蔽工程视频影像验收记录。(五)监理单位应将减隔震内容纳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减隔震监理细则,并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减隔震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确认并监理落实。监理单位应组织施工、减隔震装置生产企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减隔震装置和配套产品进行检查验收,审核型式检验等质量证明文件,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和产品尺寸测量,负责对见证取样和第三方送检进行全过程监理。监理单位应当在减隔震专项工程重要节点和关键部位施工中进行全过程旁站监理,保留必要的视频和照片等资料。(六)减隔震装置生产企业应对其提供的减隔震装置质量终身负责,提供的减隔震装置产品必须通过型式检验、出厂检验和见证检验,并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出厂时应 明确标注减隔震装置有效使用年限。经鉴定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装置毁损,生产企业不承担质量责任。减隔震建筑施工前,减隔震装置生产企业应当配合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 并负责减隔震装置施工全过程技术指导。减隔震装置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信息管理制度,采集、存储减隔震装置生产、销 售、检测等信息,确保减隔震装置信息可追溯。(七)减隔震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技术标准开展检测工作。工程见证检验前,检测机构应公布检测时间和检测计划,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程检测过程数据、结果数据、检测报告及影像资料记录与留存制度,严格做好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 并将检测过程数据、分析报告和监控视频资料等提交至青海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平台,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时调取监督检查。(八)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应当加强减隔震设备的安装质量、减隔震设备与主体结构连接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和验收监管工作。(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 减隔震装置生产企业等单位编制减隔震工程使用说明书,向工 程项目使用单位或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提交使用说明书以及减隔震装置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工程构造措施等资料,并作为竣 工备案资料之一报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将项目档案按照有关规定移交项目属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同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在工程显著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该工程抗震设防烈度、采用的减隔震技术、装置位置及数量、隔震沟(缝)等构造措施部位及使用维护注意事项等信息,并在相关装置、设施及构造措施等部位设置明显标识。减隔震工程项目使用单位或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使用维护说明书对减隔震装置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减隔震装置始终处于良好状态、正常使用,并负责监督减隔震装置及标识、隔震沟(缝)等构造措施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擅自变动、损坏及拆除,发现有权予以制止,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减隔震装置及标识、隔震沟(缝)等构造措施的行为,可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反映,也可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二)当发生可能对减隔震装置及配件造成损伤的地震、火灾、风灾、内涝等灾害后,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减隔震装置生产企业、建筑工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对工程减隔震装置进行应急检查和安全评估,以确定是否需要修理或者更换。( 三 )减隔震装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生产企业质量终身负责制。在装置设计使用年限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生产企业应予以免费维修或更换,不便于更换的可采取其他改造措施但不得降低工程抗震性能,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超过装置设计使用年限或产品质保期的,可按约定收取费用并予以维护或更换,不便于更换的可采取其他改造措施但不得降低工程抗震性能;减隔震工程需要进行维修、改造的,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有义务按有关规定配合提供服务。本通知自2024年4月13日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13日。相关政策解释由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14日
官方链接:http://zjt.qinghai.gov.cn/files/202403151637039649.pdf